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立足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和“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达,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政府交办的规章起草工作;
(三)督促、指导、协调规章起草单位做好起草工作;
(四)负责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五)负责规章的备案、汇编工作;
(六)组织开展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
(七)有关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规章的起草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立法协商制度,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制度,听取社会公众对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聘请立法咨询员,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立法。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听取基层人员和社会组织对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规章草案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规章制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下一年度的立项。
第十一条 报请规章立项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规章立项申请。
规章立项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五)起草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报请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三)项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明显的;
(五)基本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条文重复的;
(六)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七)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立法项目上一级立法机构正在进行立法或者已列入立法计划的,一般不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程序报市委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起草单位和报送草案送审稿时间。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列入正式项目。确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暂不成熟的,列入预备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预备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并可以视情况启动立法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市政府审议决定。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确需在当年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立项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报请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