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哈尔滨新区、绥芬河市,以及正在申报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实验区黑河片区的省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上述市及黑河市人民政府、哈尔滨新区管委会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调整给上述市及黑河市、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上述城市中,需对依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的,其审核职权亦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所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新区管委会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调整给所在市、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同时,将上述市以及正在申报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实验区黑河片区(哈尔滨新区已下放)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不包括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实施的和跨市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委托给上述市以及黑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委托实施后,省人民政府与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法签订省管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委托实施协议书,授权启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二号公章和使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空白文头纸。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实施方案》,定期对委托职权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省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实施委托审批(审核)职权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受委托职权,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承办因实施委托审批(审核)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答复、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职权不得再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