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为加强犬类经营的管理,根据《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从事犬类经营活动,是指从事犬类养殖、交易、屠宰和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包括店内柜台)、医院及犬肉加工等项活动。
从事犬类养殖、屠宰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
犬类养殖者应逐犬立档,做到来源清、检疫清、免疫清、去向清。
放弃饲养的犬可送交犬类留检所处理。
凡参加犬类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犬类交易者应在指定交易场所,依法交易具有《犬类免疫证》的犬。
本项所称指定交易场所,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犬类养殖和屠宰场。
(二)从事犬类交易应服从管理,遵守交易规章,履行交易手续。
(三)未经检验检疫的犬不得交易。
从事犬类屠宰的,应当在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屠宰合法交易的犬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