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北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农民工人由某劳务公司派遣,原告取得被告同意后,直接向某劳务公司实际给付人工费合计13777050.00元,但某劳务公司并没有全额向农民工支付。
2024-07-09 172°c
2014年2月27日,任某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前进分理处贷款200000元,货款期12个月,任某办理贷款手续。2014年12月30日任某偿还贷款本息21326元。
2024-04-28 227°c
2014年7月4日,鲁甸XX投资公司与赵XX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赵XX向鲁甸XX投资公司借款8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月利率1.3%,月手续费2.7%。昭通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建材厂员工吴XX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建材厂印章。
2023-12-04 58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