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源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据查,张某某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间,用自己的姓名办理了4套卡(银行卡、手机卡、U盾),并转卖他人(包某另案处理),获利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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