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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监狱罪犯吐某某减刑案
吐某某,男,1977年8月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因犯盗窃罪、猥亵儿童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该犯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监狱服刑。
2024-09-20 536°c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2款),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2022-11-16 52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