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生追讨实习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韩某、毕某二人系青岛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三学生,经学校同意二人联系了某代理记账公司进行毕业前的实习。2017年7月,韩某、毕某与记账公司签订了自主实习协议,协议约定每月实习费 2000 元。在工作一个月后公司以单位有规定实习人员必须缴纳押金为由扣压了应当发放的实习费,无奈两位学生提出离职。
2023-11-23 88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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