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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案
本案中律师结合双方的合作模式以及对法学理论的探析,明确了合伙协议“印章共管”条款并非事实上赋予了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且明确了《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是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以及对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规定,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所做的指引,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印章共管”条款实则是合伙企业自治性的体现,是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监督,应认定合法有效。
2024-09-27 259°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