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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陈某某与何某某生产经营纠纷调解案
陈某某与何某某合伙经营一家家政企业,陈某某负责交通运输,何某某负责业务经营。在共同经营期间,陈某某向何某某借款15000元用于家庭开销。由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事后陈某某长期未还款,何某某便提出用合伙经营企业中陈某某的利润分红抵偿债务,陈某某得知后坚决反对,双方由此发生纠纷。何某某不愿继续和陈某某共同经营家政企业,遂提出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和还款要求。
2023-11-25 50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