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某与被告1张某系同村村民,两人于2011年1月结婚,同年10月女儿出生,同年12月1日,原告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承包该村委会拆除村民旧住宅后空闲的1.65亩宅基地,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共计9.9万元。原告将该场地与驾校合作用于练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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