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北京某事业单位诉某房地产公司、C 公司(第三人)房产补偿纠纷案
2003年,北京市某事业单位(以下称“A单位”)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开发合同书》,约定A单位将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8495.94平方米土地交给B公司开发某项目(以下称“诉争项目”),B公司支付补偿款301万元,同时无偿提供建成后诉争项目之特定位置的约9000平米(以下称“诉争房屋”)作为实物补偿,其中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约5000平方米。
2023-11-29 56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