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芷倩律师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第4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第7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第3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农民工工地受伤,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农民工直接受雇于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直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由单位申报工伤或者申请工伤认定。但基于建筑行业流动性大等特点,此种情况较少。农民工受雇于个人包工头。此种情况通常是违法分包,个人包工头并无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资质,并无用工资格,农民工无法与个人包工头建立劳动关系。但为了保障农民工弱势群体,可以往上追到具有资质的企业来承担工伤责任,若都无资质则由发包人承担工伤责任。
回复于 2024-11-06 11: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