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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公司有账务纠纷我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我现在也能要求解除法人和持股吧

网友 宁波-江北区 公司经营 2024-09-06 14:05:17
问题描述:您好,我在北京崇文门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今年四月份到其旗下的酒店管理公司负责大兴的一家酒店筹备,当时公司让做法人和代持虚拟股东,当时因为新入职不懂,就当了新注册公司的法人和股东(100%)持股,注册资金只有10万,同时做了公证,受托人给我转了10万注资款.然后我转到公司对公账户并注明注册款,因为是有限公司,麻烦问下是不是公司有账务纠纷我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我现在也能要求解除法人和持股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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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是自然人独资,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如果不能证明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独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对一般有限公司来说,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公司法》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复于 2024-09-06 14: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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