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平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形成劳动关系,欠付工资问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您可以要求单位提供。
回复于 2024-08-29 15: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