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亮律师
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债转股的条件一般如下:
1、企业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2、企业的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3、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4、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债转股对象。
(1)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
(2)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3)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4)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复于 2024-02-13 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