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法律认可,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