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补强规则,我国法律规定: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没有其他附加证据的,也不得单独作为本案中口供的补强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