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知名女星指控前夫,称其未履行离婚协议,从3月起就不再支付其生活相关费用,至今已欠逾500万元台币,并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前夫在台的部分资产被查封。此后,前夫怒发二十余条微博予以回应,并贴出生活费支出列表自证清白,同时希望不再支付所谓的家用和电费。
事实究竟如何只有当事人最为清楚,作为旁观者不予评判。但该新闻中涉及的与离婚协议有关的法律知识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高,可以反悔吗?
协议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享有反悔权,但没有规定约定抚养费过高时可以反悔。
但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降低抚养费:(1)收入明显减少;(2)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的;(3)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二、离婚协议可否约定一方在离婚后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是否可以不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未禁止一方在离婚后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因而可以对此作出约定。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经民政局备案后,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旦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用,应依约履行。
三、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公平”,可以撤销吗?
法律赋予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问题享有反悔权,但如果法院审理后,并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仅因为当事人离婚后觉得分割“不公平”而反悔,通常不会被变更或者撤销。这是因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相比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其特殊之处,因协议双方系共同生活过的夫妻,甚至育有子女,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往往会掺杂感情因素,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仅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标准。
四、离婚后,如果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与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不同,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时,另一方必须先向法院起诉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在得到法院的确认后,如果一方依然不履行,另一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执行的是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的那份判决书,并非离婚协议。
总之,离婚协议有风险,签署之前需谨慎,一旦协议生效,想再跳脚反悔,可就没那么容易了,必要时记得求助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