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之后,其财产都会转化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一起生活,共同开支所产生的债务也是共同承担的。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一、夫妻一方借钱给另一方的父母看病,另一方需要共同还债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呢?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一般而言,家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
二、夫妻一方借钱做生意,另一方要共同还债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基本原则是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参与经营,但同时应结合公司的性质、规模、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以及双方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判断。同时也应注意到,如果配偶一方虽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但分享了经济利益,也应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婚前借钱结婚,由谁来还钱?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与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类似,一方婚前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一方虚构债务,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几年,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或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案例经常发生。这些案例中被负债的人大多对负债并不知情,甚至是离婚后被起诉到法院或在法院执行阶段对其银行卡进行冻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时才知道,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通过合理公正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正确处理了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助于防范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效地保障了婚姻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