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贬值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存有较多争议。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加之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任意性,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等,目前,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
关于租车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车辆维修期间,为日常工作所需替代性交通工具,租赁车辆发生租车费属于合理费用,应予支持。所以侵权人应支付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车辆维修期间内无法使用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如受害方因此租赁其他车辆所支付的费用等,但租车费用的赔偿原则以必要、合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