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明星代孕事件博得广泛社会关注,下面我们从我国关于代孕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司法实践谈谈此事件。
一、我国关于代孕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历来禁止代孕。具体有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准则》均明确规定了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代孕的内容。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对于代孕行为,我国确有必要通过一部效力层次更高的立法来加以规制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代孕协议的效力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对于禁止代孕的立法尚有欠缺,但《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已代表我国对于代孕行为持鲜明反对态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原则构成的。公共秩序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强调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无效,是从正面强调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善良风俗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是我国民法所恪守的基本理念。
代孕行为将生育演绎成一种交易,严重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原则,目前司法实践中绝大数多数案例也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定代孕协议无效。
三、相关案例:
1. 冉某、田某委托合同纠纷[(2020)鲁09民终3550号]
● 案情概述
冉某与田某经案外人陈某介绍认识。后冉某委托田某为其寻找代孕女士,并为冉某怀孕产子。2019年5月6日,冉某(协议中为乙方)与田某(协议中为甲方)就委托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甲方帮乙方寻找代孕一位,乙方先付甲方订金壹万元整,甲方办借据一份,保证一个月内找到;二、待代孕人员到肥城通过健康检查后,乙方再付甲方壹万元整,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三、待孕妈怀孕后,乙方再付甲方贰万元整;四、怀孕期间,代孕的吃住由乙方负责;五、代孕人员顺利生产一个月,亲子鉴定确定为乙方孩子后,孩子交付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九万元整给甲方,付清后双方互不干涉;六、代孕女士年龄应在35岁以下…双方在协议书落款处签字摁手印。签订协议当日,冉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向田某转款交付10000元订金,田某于同日向冉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冉某现金壹万元整,借款时间为2019年5月6日,还款时间为2019年6月6日,到期不还,加倍还款。收到该款项后,田某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冉某的委托事项。后冉某多次向田某催要该款项未果,于2020年3月26日诉来一审法院,要求田某返还其已支付的订金。
● 法院观点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冉某让田某为其联系代孕事宜,该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及的委托代孕是目前法律禁止的事项,故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现如基于合同无效责令田某返还冉某该款项,无异于纵容双方当事人可以从事该非法行为,进而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自己的“损失”,不利于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遏制。故冉某要求田某返还10000元款项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后冉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