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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人多,抢购菜品时被撞到致十级伤残,谁该负责

律师文集 损害赔偿 938°c 2023-12-28
2021年10月,曾某在某超市所在卖场大门前等待超市开门,卖场开门后,涌进超市的人流将他撞到致使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曾某在某超市所在卖场大门前等待超市开门,卖场开门后,涌进超市的人流将他撞到致使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022年1月,曾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曾某多次和超市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天,超市门外有人聚集等待集中进入超市购物,但该超市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门,导致人员拥挤致曾某倒地被踩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漠视自身安全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基于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系补充责任,但曾某可以向超市主张权利,超市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虽该超市的经营场所在二楼,但是该大门是进入二楼的公共通道,曾某某向其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确认,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本案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曾某承担30%的责任。超市已支付3877元,还应支付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岳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每逢节假日,各类商场、超市促销活动不断,希望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以此案为戒,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注意人员分流及秩序疏导,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及优质的服务,进而实现安全经营。

消费者们在购物时应当自觉排队,既要做到文明有序购物,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拥挤抢购,做到“开心而来,安全而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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