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赠予情人的财物能否讨回有三种意见:
一、无法讨回。
如果夫妻双方就婚内财产处分做过相应约定的,也就是通常说的签了财产协议的,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若仅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另一方就很可能无法按照规定追回财物了。因为通过协议形式约定的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权限受到限制,处分非夫妻共同财产的,非赠予方无权追回另一方赠与出去的财物。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可讨回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
三、可全部讨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无偿赠与情人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情人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因此,赠与情人财产的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除法定情形外不应予以分割,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以上三种对情人赠予行为效力的认定,您认同哪一种?实践中,赠予行为较为复杂,法官会如何判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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