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某公司员工在加班回家路上突发疾病猝死的消息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有文章称其在与同事一起走路回家的路上晕厥倒地,同事当即拨打120送医急救,经近6个小时的急救无效后离世。
这则消息的真实性暂不讨论,本文主要讨论员工在上下班路途中猝死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以及员工遗属的维权路径。在讨论之前,本文先假设在发生猝死事件之前,该员工已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已经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一般来说针对这种情况主要有三种维权路径:第一种,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享受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待遇;第三种,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下面就这三种路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路径1:
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如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员工属于上下班路途中猝死的,在不存在患有职业病的情况下是难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02
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视同工伤”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虽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但法律法规将部分情形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上述法条可知,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第二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视同工伤的关键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本案中该员工是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厥的,若认为“突然晕厥”的时间为其发病时间,自然不满足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但若其在工作岗位上已经发觉身体不适,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存在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余地。路径2:
享受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若员工的猝死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其遗属并非自认倒霉得不到赔偿或补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请求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依据该规定,对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情形,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路径3:
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如用人单位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该员工家属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2、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3、被侵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4、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如果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员工遗属应举证证明员工的死亡原因、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与员工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