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的统筹安排权是属于公司。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员工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批准员工在选定的日期休年假。如果未经公司批准,员工不得擅自休年假。但是,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就拒绝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就属于侵害休假权。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