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耿某的父亲曾是中共地下党员,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多次荣立战功。新中国成立后因伤病缠身,在“文革”期间去世。一天,李某发表了一片文章,捏造事实称耿某的父亲在抗日战争时曾叛变投递,在“文革”期间畏罪自杀。该文发表后,给耿某的家人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耿某母亲因不堪承受如此打击导致精神错乱,使本来平静的家庭生活变得一塌糊涂。无奈耿某找到李某理论,李某不予理会。那么耿某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耿某父亲的名誉权。耿某及其家人,作为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的李某,故意捏造事实,给耿某及其家人生活上带来重大影响,其行为属于以诽谤方式损害耿某父亲的名誉,同时间接损害了耿某及其家人的名誉。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公民出生,终于死亡,但名誉作为社会对某一主体的评价,不会因主体死亡而消灭,其名誉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李某侵犯耿某父亲名誉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