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业务是律师非诉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常见的法律顾问业务中最主要的工作便是起草、修改和审查合同,其他非诉讼项目也大多以合同为最终工作成果。本文以合同效力审查为视角,简要阐明合同主体审查的要点。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一)境内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实合同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如下:
1、若合同相对方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该合同相对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署合同,从事民商事活动。
2、若合同相对方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关注其签署合同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能否足以预见合同的后果。
(二)境内法人
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或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gsxt.saic.gov.cn)等官方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核实合同相对方是否依法注册、是否存在未依法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三)境内其他民事主体
1、机关法人
从中央到地方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应重点审查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合法有效。
2、事业单位法人
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公共事业的组织。应重点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3、社会团体法人
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应重点审查其《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4、其他组织
依法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应重点核查其《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四)外方当事人
1、外国人、无国籍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此,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其主体审查同上文提及的境内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2、外国企业、组织
合同相对方若为外国企业、组织的,应审慎核查该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性质,重点核查如下事项:
(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依法设立、真实存在;
(2)该企业或组织的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
(3)该企业或组织的企业类型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五)代理人
关注签字人是否为合同相对方本人,若为代理人,应审查其如下事项,谨防代理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逾期代理。
1、是否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有其他委托授权证明;
2、属于特别授权的事项还是概括授权的事项;
3、签约行为是否发生在授权期限内;
4、签字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若为法定代表人,应核查其如下情况:
(1)核实其身份是否合法、有效;
(2)核实其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法人进行的行为;
5、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六)法人分支机构
若合同相对方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的,其不具备履约能力,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
二、合同主体经营资格审查
关注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实业务合同内容是否超过合同相对方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或者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任何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所签合同无效或者发生经济损失。
三、合同主体许可经营情况审查
关注合同内容是否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情况,具体如下:
1、若为禁止经营行业,则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2、若为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专门经营行业,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质现状,即:
(1)合同相对方是否获得业务经营相关资质,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等;
(2)经营资质的等级情况,如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为甲级;
(3)经营资质目前的效力情况,如经营资质是否已经过期失效。
四、合同主体履约能力审查
(一)核查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尤其应重点关注法人的履约能力,可视实际情况参考以下方式或途径进行核查:
实地考察合同相对方的经营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经营情况;
2、查阅合同相对方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核查合同相对方的经营情况;
3、核查合同相对方所属行业政策法律环境、发展趋势,合同相对方的发展阶段,合同相对方在同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商誉;
4、咨询合同相对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函证、访谈、网络核查等多渠道、全方位了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
5、委托律师律师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调查机构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尽职调查);
6、其他核查方式。
(二)若有必要,可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应审慎核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结语:
总之,合同主体的审查,是一项重要且繁杂的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唯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