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究竟是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来承担?南昌律师的答案是非常明确的: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根据 《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家庭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赌博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夫妻一方因赌博欠下的债务肯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离婚时赌债只能由打欠条的一方自行承担。
南昌律师介绍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举债赌博的一方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且赌博行为在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的情形下,赌博一方因为赌债欠下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另外,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虽为婚姻的主体,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赌债的产生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
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界限,对于维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夫或妻的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法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柴、米、油、盐,吃穿用以及医疗等生活消费性支出、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维系亲情的支出、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为正常社会交往的支出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婚前一方借款所购置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房屋等财物所负的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第43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