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温暖的港湾。有家的地方,就有爱。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强烈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那么何为家庭暴力呢?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每年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不断增加,成为各方广泛关注的家庭问题、社会问题。虽然,遭受家庭暴力的除了女性,还有男性和儿童,但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
学术界,将家庭暴力划分为四种类型: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 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婚姻中的女性,特别是家庭主妇,由于长期将精力投注到家务劳动、子女教育等家庭事务中,严重脱离社会,慢慢的失去了经济独立的能力,在家庭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弱势,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往往身心俱受伤害。那么,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求助的机构有哪些呢?现总结如下:
1、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向居民委员会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3、向村民委员会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4、向妇女联合会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5、向公安机关报案
6、向人民法院起诉
7、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8、其他
如果您正在或已经遭受家庭暴力,那么勇敢点,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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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