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刘某2006在县城农贸市场附近购得一幢房屋,下为两间店面,上有两层住房。2009年,刘某看到房价飞涨,未经县规划建设局批准,擅自在原来的住房上再加建两层。同年8月,建了一层(即第三层)后,被县城管大队发现,对刘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上交罚款后,继续建了一层(即第四层)并装修好后,出租给别人。同年12月,全县开展非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对刘某的两层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刘某不服,认为执法机关对其违章建筑已经作过一次罚款处罚,不应再强行拆除。
【以案释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对刘某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有法有据。违章建筑不因交完罚款而获得合法地位,县城管大队对其罚款只是第一次处罚措施,而强制拆除是因其不履行义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