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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物业公司在制定好电费公摊方案后未通知张三,并且未经张三 授权签名。物业公司伪造了张三签名写了授权委托书同意了电费公摊方 案。张三认为物业公司冒用自己的名字签字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于是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律师解答: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 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 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 典》第995条、1012条主张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