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搁置 购房款被挪用
福建龙岩一房屋买卖居间人及中介公司被判返还钱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立烽 傅艳艳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郑某良在个人中介林某昌和甲中介公司员工邱某能的居间协调下,委托其弟郑某辉与康某连、甲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定金协议书一份,载明由郑某辉向康某连购买某安置小区房产一套,并约定了合同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郑某辉向林某昌、邱某能分别支付钱款10万元,林某昌、邱某能均出具收条,收条载明已将钱款转入中介方的账户监管。但此后,买卖双方因其他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买卖协议被搁置,而后林某昌、邱某能将收取的钱款挪为他用,卖方康某连始终未收到任何钱款。2022年7月,郑某良将该纠纷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康某连作为出卖方并未获得相应购房款,主观上不存在违约的故意;而邱某能、甲中介公司与郑某良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郑某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居间人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但是,作为中介人员的邱某能和林某昌在收取郑某良支付的款项后,未能积极履行居间人的义务,甚至私自占用郑某良的款项,其行为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公司,未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造成其员工私自收取买受方款项并将该款挪用,其存在明显的过错。法院据此判令邱某能、甲中介公司返还郑某良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林某昌返还郑某良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邱某能、甲中介公司、林某昌向郑某良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驳回郑某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某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龙岩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