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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200mg/100ml以上判缓刑的案例及酒驾量刑

律师文集 交通事故 337°c 2023-01-17
酒驾200mg/100ml以上判缓刑的案例及酒驾量刑【案例简述】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2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粤H9××**号小轿车由封开县南丰镇往连都镇方向行

酒驾200mg/100ml以上判缓刑的案例及酒驾量刑

【案例简述】

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2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粤H9××**号小轿车由封开县南丰镇往连都镇方向行驶,途经266省道96公里路段时,与阮某停放在对向的粤ET××**号轻型厢式货车(韦某在车上休息)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韦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阮某、韦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3.7mg/100ml。

检察院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社会调查,对被告人袁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其所居住社区未有影响。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 》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道路机动车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严重超员超载和超速行驶、无驾驶证、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车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六)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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