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从此将翻开崭新的一页。现就新《义务教育法》所提出的新要求作一阐释。
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新体系
新《义务教育法》首次确立免费原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我国政府已经决定,自2006年春季起,免除西部省份490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到2007年,中、东部地区各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这意味着,中国义务教育阶段80%的学生将不再交纳学杂费,意味着在农村全面免征农业税的同时,完整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即将从中国广袤的农村发端,展现一幅崭新的蓝图。
新《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新《义务教育法》将近几年实行的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有关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由此,困扰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严重不足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解决。
新《义务教育法》确定了经费保障新体系。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等等。这是对过去“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等义务教育投入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保证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根本转变。此外,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从法律上杜绝了过去那种“转移支付被转移”、“上进下退”等漏洞,使义务教育经费有了切切实实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大转变
2006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也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新义务教育法从内容到形式,从责任到措施,都有很大拓展,规定更为详尽。新义务教育法回应了当前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通过细读研究后,笔者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具有三大转变。
一、义务教育社会背景的转变
1、管理体制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的体制改革,使得我国的管理体制权限重新收归中央,特别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将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的60%左右。在这种条件下,仍然按照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负责制”之规定实施,无疑会加重地方负担,造成义务教育经费短缺以及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2、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刚好是我国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家财政比较短缺。在这种环境下,通过立法,规定以“征收教育费附加”和集资捐资办学的方式来解决举办义务教育国家财政不足的矛盾,也是当时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国家实施了国有企业改革,使很多企业甩脱了包袱。与此同时,国家也把视角放在“三农问题”上,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停止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这些举措有效减轻了企业和农民负担,激发了企业和农民发展经济热情,却使义务教育陷入了危机,义务教育失去了经济来源,县级财政无法也无力支付高额的教育经费,《义务教育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3、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倚重教育以获得自身发展,义务教育不再仅仅是看作家长和学生的义务,更多的是作为个人的一种权利。人们不仅希望有学上,更希望有好的学校上学,由此衍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贱踏了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公正性。政府能否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以及如何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正性,成为修订《义务教育法》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