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主旨
本条是对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依法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载明的履行期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所要求的。但是,当事人如果按期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确有困难,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经行政机关同意后,当事人可以延期或者分期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的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被批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