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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115°c 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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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材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工伤认定主要实行书面审查,因此,无论是所在单位还是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都需要提供全面、真实的材料,以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确、及时地作出工伤认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表是大多数申请都需要的基本材料。通过申请表,要使认定机构能够对所在单位、职工本人、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现状、原因等基本事项都有一个简明、清楚的了解。

大体而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含以下项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单位的地址、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种、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害部位、诊断时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职业病名称、伤害程度、伤害简要经过、事故单位意见、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的意见、.主管部门的意见、工伤认定机构的意见等。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在各个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4年的《劳动法》,也对劳动合同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目前,在各类企业中已经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主要是劳动合同。在现实中存在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一律要求提供劳动合同不太现实。为了使职工的权益不受影响,本条规定可以把其他有关的材料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因此,不必再进行调查核实。而出具普通事故伤害的医疗证明,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为了保证所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此外,医师在出具有关工伤的医疗证明文件时必须签名,并对证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需说明的是,除上述三种证明文件外,根据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不同,可能还会有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需要。但受理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要求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材料时,必须一次性地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按照要求提供了补充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拒收,而应当开始工伤认定工作。

【解释】 工伤认定具体程序依据《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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