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撤销公务员奖励的规定。
一、撤销公务员奖励的法定事由
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撤销奖励的法定事由包括: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是指虚构奖励事迹与成果,欺骗奖励审批机关而获得奖励的情形。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获得奖励都会带来一定的利益,会获得相应的奖金与待遇。对于这些利益,有的人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来获取,而是企图通过所谓的捷径来取得,这是一种自私的思想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不和谐的音符。对于这种丑陋的现象,一定要加以防范与制止。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才能够建立起良好的激励机制,从而促进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勤劳去创造价值,去争取更好的成绩。撤销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奖励是正本清源,是对奖励制度的维护。
申报奖励时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申报,如果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都是不容许的,都应当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有关待遇。所谓隐瞒严重错误是指在申报奖励的过程中,隐瞒申请人曾经发生的严重的错误,该错误往往是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危害的情况。所谓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是指在申报奖励的过程中,不经过规定的程序申报。一般认为,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申报奖励应当遵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重违反程序,可以说会导致违反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这对于其他申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公众来说是一种欺骗和侮辱,对于奖励颁发者的国家来说是对国家权威和尊严的践踏。所以,严重违反程序的,应当将其撤销。
二、撤销奖励的效力
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机关或授予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收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