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四、《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