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省实际,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所附《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与溴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溴,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开采的应税产品,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六、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
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税率
能源矿产煤原矿从价计征4%
选矿从价计征3.5%
煤成(层)气原矿从价计征1%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原矿从价计征3%
选矿从价计征2.5%
地热原矿从量计征1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黑色金属铁、锰、铬、钒、钛原矿从价计征4%
选矿从价计征3%
有色金属铜原矿从价计征10%
选矿从价计征2.5%
铝土矿原矿从价计征7%
选矿从价计征5.5%
金原矿从价计征4.5%
选矿从价计征4.2%
银原矿从价计征4%
选矿从价计征3%
铂、钯、钌、锇、铱、铑原矿从价计征6%
选矿从价计征5%
轻稀土选矿从价计征7.5%
铅、锌、锡、镍、锑、镁、钴、 铋、汞、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原矿从价计征5%
选矿从价计征4%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税率
非金属矿产矿物类高岭土原矿从价计征6%
选矿从价计征2%
石灰岩原矿从价计征6%
选矿从价计征6%
磷、硫铁矿、自然硫、滑石、耐火粘土原矿从价计征5%
选矿从价计征4.5%
石墨原矿从价计征11%
选矿从价计征3.5%
萤石原矿从价计征6.5%
选矿从价计征6%
天然石英砂、工业用金刚石、长石原矿从价计征12%
选矿从价计征11%
菱镁矿原矿从价计征6%
选矿从价计征5%
溴原矿从价计征9%
选矿从价计征8%
膨润土原矿从价计征8%
选矿从价计征7%
硅灰石原矿从价计征4%
选矿从价计征3.5%
沸石原矿从价计征10%
选矿从价计征9%
石膏原矿从价计征6%
选矿从价计征3%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刚玉、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硅藻土、陶瓷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叶蜡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原矿从价计征6%
选矿从价计征5.5%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税率
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从量计征2元/吨
选矿从量计征2元/吨
非金属矿产岩石类大理岩、花岗岩原矿从价计征3%
选矿从价计征2.5%
白云岩、石英岩、页岩原矿从价计征10%
选矿从价计征9%
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原矿从价计征5%
选矿从价计征4.5%
砂石原矿从量计征2元/吨
选矿从量计征2元/吨
宝玉石类宝石、宝石级金刚石原矿从价计征20%
选矿从价计征18%
玉石原矿从价计征4.5%
选矿从价计征4%
玛瑙、黄玉、碧玺原矿从价计征10%
选矿从价计征9%
水气矿产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原矿从价计征3%
矿泉水原矿从价计征5%
盐钠盐井矿钠盐选矿从价计征4%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钠盐10%
钾盐、镁盐、锂盐选矿从价计征6%
天然卤水原矿从量计征1元/吨
海盐从价计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