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XX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XX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XX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XX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XX)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XX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XX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二、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XX中国公民,在XX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XX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在外国有居留权的XX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XX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XX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XX的原XX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XX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五、授权XX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有关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