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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最新

瑞律网整理发布 505°c 2022-07-20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时 效  性: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五)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征税对象税率

能源

矿产煤原矿4%

选矿3%

煤层气原矿1.5%

油页岩原矿2.5%

选矿2 %

地热原矿10元/立方米

金属

矿产黑色

金属铁原矿5.5%

选矿2%

锰、铬、钒、钛原矿5%

选矿2.5%

有色

金属铜原矿3%

选矿2%

铅、锌原矿10%

选矿5%

锡、镍、镁、钴、铋原矿6%

选矿3%

铝土矿原矿5.5%

选矿3%

金、银原矿4%

选矿2%

轻稀土选矿9.5%

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铪、铼、镉、硒、碲原矿6%

选矿3%

非金属矿产矿

类高岭土原矿2.5%

选矿1%

石灰岩原矿4.5%

选矿3.5%

磷原矿8%

选矿6.5%

石墨原矿7.5%

选矿6%

硫铁矿原矿1.5%

选矿1%

萤石、自然硫原矿4.5%

选矿3.5%

天然石英砂原矿7%

选矿5.5%

芒硝原矿3%

选矿固态1.5%

液态10%

膨润土原矿3%

选矿2.5%

陶瓷土原矿10%

选矿紫砂类8%

其他类5%

耐火粘土原矿4%

选矿3%

凹凸棒石粘土原矿8%

选矿6.5%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蓝晶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明矾石、砷、硼、硅藻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原矿6.5%

选矿5%

非金属矿产矿

类石膏原矿3.5%

选矿3%

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原矿7%

选矿5.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5%

选矿1%

类石英岩原矿7%

选矿5.5%

玄武岩原矿5%

选矿4%

蛇纹岩原矿3.5%

选矿3%

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霞石正长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火山渣、泥炭原矿5.5%

选矿4.5%

砂石原矿4.5%

选矿3.5%

宝玉石类宝石、玛瑙、黄玉原矿12%

选矿9.5%

水气

矿产二氧化碳气、氦气原矿3.5%

矿泉水原矿10元/立方米

盐钠盐选矿固态3%

液态12%

钾盐选矿9%

海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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