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一、所谓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直接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弊端很多,危害很大,经常伴有行贿受贿、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障碍,应当予以禁止。
二、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是指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直接受理客户证券买卖委托、经办委托事项的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包括记录、存储、传输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指令的电脑系统。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委托必须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可以有效地规范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行为,对避免买卖纠纷、预防违法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作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条规定,禁止不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要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