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共1款,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作了规定。本条为原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修改,没有涉及本条的内容。
所谓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按照本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有效,这个范围就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二是在个特定的范围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也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审查准予注册的商标。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这两个标准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