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霍步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草案)》所作的说明,并对调整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标准,本调整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为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的调节和导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按主要污染因子差别化设置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具体调整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适用税额为2.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的适用税额为2.8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三、本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