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法定审批登记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定审批登记事项,是指法律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时必须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登记的重要事项,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法定审批登记事项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登记后,不得擅自变更。这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和保证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事项,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上述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法定审批登记事项的,依照本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