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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66°c 2022-01-07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职责,这一规定是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现实需要所作出的,符合统一登记信息化的趋势。

不动产统一登记改变了多头登记的混乱局面,减少了登记申请人奔波于各个部门之间办理繁杂手续所带来的不便,便利了群众。但是,由原先分散登记转变为统一登记,需要对庞杂的登记信息进行整合,为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做好充分的准备。在目前登记人员较为短缺的状况下,通过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建立支撑整个登记体系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能够较为快速地实现这一转变,使登记信息的异地查询和实时共享提供了可能。虽然目前由于部分登记人员对登记信息系统不熟悉,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减缓登记速度,但从长远来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立可以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减少登记信息错误,能够提高登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为各级、各地区登记机构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登记信息共享创造技术条件。

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会议中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2013年11月20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指出,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不尽合理,存在不少职责交叉、分散问题,有的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权威。为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方案》提出三个方面的整合重点:一是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分别由一个部门承担。二是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解决这些机构过于分散、活力不强的问题。三是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资源共享、提高效能。对其他职责交叉、分散问题,也要按照上述原则整合解决。《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其中尤其指出,“国土资源部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将其登记的信息纳人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的义务。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分为四级,分别是国家、省、市、县四级。这四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信息共同构成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基本数据,是信息平台的基本组成。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程序审查登记事项,及时录入登记息,确保各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另外,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都要接受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最清晰、快捷地实现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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