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29日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推进山水相依、景田相望、农旅相生、文产相融的美丽乡村生态景观带建设,促进农业、文化、体育、旅游、康养等业态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锦江干流大江沿岸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锦江干流大江(以下简称大江)沿岸,是指锦江流域重点保护区内江口县双江街道两河口至碧江区锦江街道铜岩河段两岸第一层山脊内的区域。
第三条 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规划引领、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大江沿岸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制定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具体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大江沿岸建设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工作,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农业发展、耕地利用等职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江沿岸土地用途管制、非农村宅基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大江沿岸城镇和村寨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风貌和质量安全等工作。
文体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大江沿岸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建设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林业、乡村振兴、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江沿岸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大江沿岸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大江沿岸建设规划应当体现运动休闲、农耕展示、康养度假、观光旅游等功能分区,按照尊重自然、特色化、景区化等要求进行编制,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村寨保护与发展措施;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貌等控制要求;
(三)农业发展布局和要求;
(四)大江沿岸的慢行绿道(以下简称慢行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管护措施;
(五)河道保护范围及措施;
(六)第一层山脊线及山体景观保护措施;
(七)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内容。
第七条 大江沿岸建设规划是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批准。
编制或者修改涉及大江沿岸的村寨规划、旅游规划或者其他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江沿岸建设规划。
第八条 大江沿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大江沿岸建设规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布局和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貌等应当与周围山水环境、田园风光相协调。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大江沿岸建设实行源头管控,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宣传、普及本条例规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 大江沿岸村寨的改造,应当加强对古民居、古树、古井等的保护,注重村寨特色和整体风貌协调,延续村寨的传统格局。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建房选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农户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评议、村级组织审核、站所实地勘查、乡镇(街道)审批的程序,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大江沿岸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用地限额标准,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住宅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水行政、生态环境、文体旅游等主管部门推进大江沿岸山水林田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治理,保护沿岸自然风貌、人文遗迹,打造层次分明、四季多彩的生态景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大江沿岸公共厕所、停车场、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组织和引导村民开展村寨环境整治和美化,提升村容寨貌品质。
第十三条 大江沿岸农业发展应当结合生态旅游、休闲观光农业、特色产业等业态,打造乡村振兴产业示范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文体旅游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大江沿岸生态农业科学布局,完善农业基础设施,采取农耕文化展示、文旅田园体验等方式,推进农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慢行绿道实行相对封闭管理,除观光车、自行车、应急救援车、文体活动服务车、小型农用车等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
慢行绿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慢行绿道及其智慧系统、护栏、灯光等相关设施的巡查、管护,合理设置标识标牌,建设并完善具备游客服务、集散换乘、医务救助等功能的驿站。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除可以建设市政、交通、农业、文体、旅游等基础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一)慢行绿道至河岸的区域;
(二)慢行绿道靠山一侧边缘线退让10米的区域。
前款第二项规定区域的退让距离至河岸不足50米的,退让河岸的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大江河道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占用河道、破坏河道景观、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江现有运行水电站开展生态流量监测,对不符合生态流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未达到规定流量的,责令限期关停,并依法给予补偿。
大江现有运行水电站应当按照不得低于近五年平均流量的20%泄放生态流量;当水电站取水口处来水流量小于或者等于前述规定的生态流量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大江沿岸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实现污水入管、垃圾收运全覆盖。
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的管理、维护,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大江沿岸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慢行绿道、文体旅游等公共设施;
(二)开山、采石毁坏林木、林地;
(三)新建、扩建坟墓或者新立墓碑;
(四)擅自采伐林木、毁林开垦;
(五)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大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体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开山、采石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侵害,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