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2022年11月29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升公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树立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
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保护和传承柳州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刘三姐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等柳州优秀历史文化;
(三)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文明出行、礼让行人、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不抢座、不占座、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五)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理性处理医疗纠纷;
(七)文明用餐,理性消费,弘扬勤俭节约美德;
(八)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
(九)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十)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十一)举止文明,言语得当,不使用粗言秽语,不争吵谩骂,不大声喧哗,不无故横躺公共座椅;
(十二)邻里和睦,友爱互助;
(十三)其他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十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二)符合条件的公民自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三)参与乡村振兴、支教助学、文化文艺、生态环保、卫生防疫、科学普及、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依法开展赈灾救援、扶危济困、安老助孤等公益慈善活动;
(五)参与柳江流域及其他江河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
(六)餐饮门店以绿色化为方向,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七)其他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二)在住宅小区按照规定使用音响、乐器及开展娱乐活动;
(三)不占用、挪用、损坏消防等安全设施;
(四)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悬挂、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五)在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等各类活动中,服从现场管理的规定;
(六)其他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本市重点治理清单: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损坏公共设施,在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广告和宣传品等;
(五)在住宅小区擅自搭建,占用小区公共区域乱堆放物品、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等;
(六)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
(七)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八)毁坏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在城市绿地内采摘花果、损毁树木;
(九)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指示、规定车道行驶等;
(十)车辆乱停乱放;
(十一)制作、复制、发布影响网络生态的不良信息;
(十二)不配合执行传染病相关调查、检验、采样、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和目标,依法及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完善环境卫生、文化体育、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为公民实施文明行为创造条件。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
鼓励商场、超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急救、无障碍等设施。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对获得市级以上的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柳州工匠等先进人物给予待遇激励等方面优待。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教育部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推动文明校园创建,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宣传,依法及时制止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三)民政部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推进文明建设,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四)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客运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养,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五)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六)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营造和谐医疗环境;
(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
(八)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宜居乡村;
(九)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劝阻、制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并依法查处;
(十)互联网信息部门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协会章程,推动有关基层组织和行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联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和舆论监督,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本办法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
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广告和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指示、规定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