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2年11月1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促进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六章 监管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一流大型石化产业基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石化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延伸发展区、配套服务区、徐圩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低碳、智慧安全、开放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建设国际一流石化产业基地,引领全市石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石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石化产业基地以及拓展区建设,协调推进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重大事项。
第五条 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石化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延伸发展区、配套服务区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工作。
徐圩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徐圩港区的开发建设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石化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延伸发展区、配套服务区和徐圩港区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加强与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发展储备区、柘汪临港产业区化工园区以及周边园区的联动发展,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享产业发展资源要素,构建园区分工明确、链条紧密衔接、产业联动支撑、区域协同共进的石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以及柘汪临港产业区化工园区应当围绕石化产业基地确定发展定位,发展特色石化产业,承接石化产业基地相关产业转移,实现区域协同发展。
第二章 产业促进
第七条 编制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石化产业基地引进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产业项目标准与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要求,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质量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石化产业项目进入石化产业基地。
第九条 科学规划石化产业基地功能布局,统筹生产生活、商务办公等功能建设,加快构建产业、商务、科技和人才等功能平台,在符合环境风险防控以及安全底线条件下,建设与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相适应的商务、研发以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
第十条 加强徐圩港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海河联运、海铁联运的多式联运体系,服务石化产业基地的高质量发展。
推进深水航道和锚地建设,提高大型船舶航行与靠泊服务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港口码头等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建设、运营。
第十一条 对石化产业基地列入省市年度重点产业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保障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海域使用以及能耗和排放指标。
对石化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扶持资金、产业引导基金、土地储备计划以及争取纳入国家和省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将石化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申报范围。
第十二条 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自主出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按照控制总量、急需紧缺原则,在石化产业基地专业岗位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实行灵活人事制度,吸引国内外一流专业人才。
支持石化产业基地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动产学研对接,为石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培养人才。
强化产教融合,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内企业建立常态化工人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石化产业基地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用能权、水权和碳排放权等与环境保护相关权益的抵押等融资模式。
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促进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的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 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开展新型用地试点,推进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定制地等土地出让方式改革。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作用,鼓励石化产业基地内企业围绕新一代石化产业技术开展科技创新,打造自主知识产权,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支持、引导高技术含量、高价值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内的企业自主或者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企业研发中心,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鼓励和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盟、上下游合作机制等协同创新组织,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建设石化产业区域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推动建设与石化产业基地相适应的临港产业,集约发展高附加值、低环境负荷的石化新材料、清洁能源以及石化产业专用的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十八条 依托石化产业基地发展优势和特色,建设以油气和化工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完善港口、铁路、管网、地下洞库等基础设施,推动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
推动设立油气化工品交易中心,开展油气、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发展大宗商品交割、仓储、保税业务,推进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石化产业基地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十条 对石化产业基地、徐圩港区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物料和人员进出的区域,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封闭管理,加强安全管控。安全管控方案由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石化产业基地全过程安全管控,完善石化基地指挥调度、运行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
探索实行化工企业驻厂监护、特种作业第三方监管服务等制度。
加强一线巡查管控队伍建设,提升安全风险精准治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加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和医疗应急救援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应急、环保、消防、医疗、公安、交通等多部门联动应急综合响应平台,形成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高标准建设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实训基地和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立与之配套的应急救援专职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实战化水平,发挥应急救援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十三条 支持石化产业基地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应当联通应急指挥、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护中心等应急设施,构筑灾后应急管理和生存空间。
第二十四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为骨干力量,其他力量为补充的救援队伍体系。
第二十五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制定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以及专项预案,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时根据应急救援演练实际效果调整应急救援预案。
石化产业基地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六条 石化产业基地内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并与石化产业基地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由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石化产业基地内企业安全专家组成的安全管理自律组织,探索创新政府、企业共建共治的安全生产机制,促进石化产业基地内企业安全管理良性互动。
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履职,结合实际定期开展监督指导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八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优化生态环境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控,合理控制能耗总量,构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石化产业发展格局。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研发平台,支持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在石化产业基地内推广应用,建设国内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示范标杆和绿色低碳前沿技术创新应用示范区。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推进清洁能源、绿色能源替代工作,持续提升“零碳”清洁能源在石化产业基地能源体系中占比,推动石化产业基地全产业链节能、降耗、减排工作。
第三十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按照绿色低碳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规划建设集中供热、供冷等综合能源站以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推动能源统一供给和梯次利用,建设国家综合能源供应服务保障示范基地。
第三十一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鼓励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与石化产业基地配套的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一体化设施。
第三十二条 石化产业基地实行规范的产业升级和退出制度。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依法引导退出或者转型升级。
鼓励石化产业基地内的企业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深度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企业开展排污权、用能权、水权和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管控中心功能,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监控预警机制,提高环境质量以及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徐圩港区建设项目安全环保和环境质量检测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环保管控水平,为石化产业基地提供支撑保障。
第六章 监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石化产业基地发展需要,按照应放尽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将与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相关的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权限依法赋予徐圩新区管理机构行使,并对承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于其他依法不能赋权且确有必要在徐圩新区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徐圩政务服务中心设点办理。
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动态调整,方便市场主体查询。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发展、环境质量、安全管控、资源利用、科技创新等方面建立高质量发展体系和相关政策保障,引领和督促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海关、海事、边防检查、海警、金融管理、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创新服务方式,支持徐圩新区改革和创新发展。
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托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加强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改革、联动开放、联动创新,共同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争取石化产业发展相关改革试点任务先行先试。
第三十七条 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加大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型基础设施投入,建立健全集政策信息发布、产业动态分析、监管信息公开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
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石化产业融合,推进智慧化工园区建设,加快石化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九条 探索在徐圩新区依法设立专业机构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在现行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措施,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十一条 鼓励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按照规定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核制。
支持徐圩新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以聘任制等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石化产业基地,位于徐圩新区南复堆河以北、疏港大道以南、烧香支河以东、复堆河以西的区域。具体范围以《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为准。
本条例所称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是指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具体范围以《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为准。
本条例所称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发展储备区的范围,以《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为准。
本条例所称产业链延伸发展区、配套服务区的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为准。
第四十三条 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和柘汪临港产业区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