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1年8月26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养马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海岛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养马岛岛屿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养马岛岛屿范围至岛屿周边海岸线,面积约13.5平方公里;周边海域范围东、西、北侧以养马岛海岸线为基线外延1公里,南侧至陆域海岸线。
第三条 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
牟平区人民政府是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负责制定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岛上居民生产生活。
养马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马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对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养马岛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养马岛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养马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生态立岛”为原则编制养马岛控制性详细规划,养马岛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功能定位、布局结构、土地使用以及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控制内容,确定各类用地规模、边界、建设强度、建筑高度以及风貌引导等。
第八条 严格保护养马岛海岸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挖养马岛范围内的砂石资源;严格限制养马岛海域的养殖规模和种类,不得随意丢弃养殖废弃物。
第九条 严格保护湿地,维护湿地功能;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和栖息地,禁止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十条 按照建设花园海岛的目标制定绿化规划,推进养马岛美丽宜居。严格保护岛内沿海防护林,不得擅自缩小各类林地面积,拆除沿海生态防护林地内违章建筑物并及时补种苗木。
第十一条 严格保护岛内地质遗迹,根据地质遗迹分布的特点和重要性、稀有性程度,分等级保护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岛内传统民居和文物建筑。鼓励保留传统风貌建筑原有的院落形式、外观样式、内部结构、建筑材料以及传统装饰等。
第十三条 养马岛的建设应当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养马岛产业发展方向,有序搬迁岛内与海洋和旅游无关的工业项目。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养马岛建设用地规模,岛内禁止进行住宅房地产开发。
严格控制岛内建设项目类型、建筑高度和建筑体量,保持山、城、海、岛之间的景观通达性。
第十六条 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严格控制养马岛户籍人口总量,鼓励岛上居民外迁。
第十七条 养马岛旅游发展应当科学确定接待容量和游览路线。旅游者应当尊重岛内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其他清洁交通工具,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第十九条 建设岛内市政管网,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排污区范围外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禁止污水直接排海。
第二十条 合理设置岛内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对生活、建筑等垃圾以及养殖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管控要求,对林木植被、滨海湿地、山体、自然岸线等进行重点保护;组织开展对破损裸露山体、受损海岸线的生态治理,恢复地形地貌。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自然损坏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投入力度,将修复治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鼓励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依法进行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改变、破坏山体、自然岸线、滨海湿地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